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又称防落素、保果灵,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具有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调节植物株内激素平衡等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的豆芽。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提高豆芽产量而违规使用相关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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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苄基腺嘌
6-基腺嘌呤(6-BA)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曾在豆芽生产中被广泛使用。根据2015年第11号公告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经营者也不得经营含上述物质的豆芽。豆芽中检出6-基腺嘌呤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产量而违规使用相关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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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苄基腺嘌呤
6-苄基腺嘌呤是第一代合成的细胞分裂素,通过刺激细胞分裂引起植物生长和发育,抑制呼吸激酶,从而延长绿色蔬菜的保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上述物质的豆芽。豆芽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违规使用以提高豆芽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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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二甲基亚硝胺
N-二甲基亚硝胺是N-亚硝胺类化合物中的一种,是国际公认的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具有肝毒性和致癌性。食品中天然存在的N-亚硝胺类化合物含量极微,但其前体物质亚硝酸盐和胺类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在适宜条件下可形成N-亚硝胺类化合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GB 2762-2022)规定,水产制品(水产品罐头除外)中N-二甲基亚硝胺检出值不得超过4.0μg/kg。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所使用的原料不新鲜,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格,反映该食品卫生状况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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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唑磷
三唑磷是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的有机磷类广谱性杀虫、杀螨剂,无内吸性,但会深度渗入植物组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豆类蔬菜中三唑磷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三唑磷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三唑磷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豇豆中三唑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者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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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氯杀螨醇
三氯杀螨醇是一种广谱性有机氯杀螨剂,一般用于杀灭棉花、果树、花卉等的螨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茶叶中三氯杀螨醇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1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三氯杀螨醇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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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溶于水杂质
不溶于水杂质是食糖的品质指标之一,反映食糖中不溶于水杂质的含量,影响食糖的外观和口感,杂质中也可能存在一些不安全的物质;其含量高低与生产工艺密切相关。《红糖》(GB/T 35885-2018)规定红糖(包括细红糖、片状红糖、块状红糖)的不溶于水杂质含量应≤350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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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二醇
丙二醇是一种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主要起到稳定、抗结、消泡、乳化和增稠等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丙二醇在糕点中的最大使用量为3.0g/kg。糕点中丙二醇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改善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相关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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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酰甲胺磷
乙酰甲胺磷属内吸性有机磷类杀虫剂,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该化合物进入人体后会抑制体内胆碱酯酶,从而对身体造成伤害,长期食用乙酰甲胺磷超标的食品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豆类蔬菜和芒果中乙酰甲胺磷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农业农村部禁止茶叶中使用乙酰甲胺磷,茶叶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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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具有护色、防腐、漂白和抗氧化等作用,使用后会产生二氧化硫残留。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后会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一般不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但过量食用可能引起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及GB 2760-2024)对不同食品类别作出规定:年糕中不得检出;干制蔬菜(脱水马铃薯除外)、蔬菜干制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0.2g/kg;腌渍的蔬菜、酱腌菜中不得超过0.1g/kg;蜜饯凉果中最大使用量为0.35g/kg;淀粉中不得超过0.03g/kg;蔬菜罐头、龙眼、桂圆中最大使用量为0.05g/kg;粮食加工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调味品、食用农产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白芷、山奈、良姜、山核桃、芋头、蔬菜中均不得使用。食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改善产品色泽而超范围或超剂量使用二氧化硫,使用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也可能是采用硫磺熏蒸漂白等传统工艺或直接使用亚硫酸盐浸泡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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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五氯酚酸钠常被用作除草剂、杀菌剂。长期食用检出五氯酚酸钠的食品,可能对人体的肝、肾及中枢神经系统造成损害。《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中规定,五氯酚酸钠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牛蛙、黄鳝等水产品中检出五氯酚酸钠,可能由饲料中的药物残留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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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五氯酚酸钠属于有机氯农药,常被用作除草剂、杀菌剂,或用于鱼塘虾塘的消毒。由于其具有水溶性,易造成水体或土壤污染,通过食物链作用进入牲畜体内,进而进入人体。《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五氯酚酸钠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五氯酚酸钠能抑制生物代谢过程中的氧化磷酸化作用,长期摄入可能导致肝、肾及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动物产品中残留还可引起人体急性毒性反应,症状包括乏力、头昏、恶心、呕吐、腹泻等。在老鸭、猪前腿肉、山黄母鸡、黑鱼、牛肉、牛蛙等中检出的原因,可能是饲料中药物残留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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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硝酸盐
亚硝酸盐和硝酸盐广泛存在于环境中,是自然界中最普遍的含氮化合物。水中的亚硝酸盐可由硝酸盐转化而来,水体被细菌污染后,在一定温度下细菌会释放出硝酸盐还原酶,将水中的硝酸盐还原成亚硝酸盐,另外如果消毒控制不当,也会导致输水系统中亚硝酸盐浓度升高。亚硝酸盐能一定程度上反映水体被污染的情况,若饮用亚硝酸盐严重超标的水可能会引起中毒。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规定,包装饮用水(矿泉水除外)亚硝酸盐限量指标为0.00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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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硝酸盐(以NO₂⁻计)
亚硝酸盐广泛存在于环境中,是自然界中普遍存在的含氮化合物,水中的亚硝酸盐可由硝酸盐转化而来,能一定程度上反映水体被污染的情况。亚硝酸盐可导致高铁血红蛋白症,还能够与蛋白质分解产物在酸性条件下发生反应产生亚硝胺类致癌物,饮用亚硝酸盐严重超标的水可能引起中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规定,包装饮用水中亚硝酸盐(以NO₂⁻计)的最大限量值为0.005mg/L。包装饮用水中亚硝酸盐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水体被细菌污染,也可能是消毒控制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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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
亚硝酸盐广泛存在于环境中,是自然界中最普遍的含氮化合物。亚硝酸盐具有护色和防腐作用,广泛应用于肉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可抑制肉毒杆菌的生长。亚硝酸盐可导致高铁血红蛋白症,还能够与蛋白质分解产物在酸性条件下发生反应产生亚硝胺类致癌物,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腌腊肉制品、肉制品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残留量≤30mg/kg,餐饮食品中不得使用。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使产品呈现良好色泽、延长产品保质期或弥补生产过程中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限量或超范围使用,也可能是使用过程中未准确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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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蓝
亮蓝是常见的人工合成着色剂,在食品行业中应用广泛,适用于糕点、糖果、饮料等的着色。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2024),亮蓝在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米粉制品中不得使用,在固体饮料中最大使用量为0.2g/kg。生产企业为改善产品色泽、提高市场价值而超范围使用,或掺假造假滥用色素,是导致检验值超标的常见原因。亮蓝没有营养价值,长期过量摄入存在健康风险,可能致畸、致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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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硫磷
倍硫磷是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农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豆类蔬菜中倍硫磷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倍硫磷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倍硫磷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豇豆中倍硫磷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也可能是在临近采收期不当使用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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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伦特罗
克伦特罗属β-受体激动剂类药物,俗称"瘦肉精"。该类药物能够促进动物体蛋白质沉积、促进脂肪分解并抑制脂肪沉积,从而提高瘦肉率。《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整顿办函[2010]50号)将其列入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长期食用残留克伦特罗的动物性食品,有可能引起人体四肢、面、颈部骨骼肌震颤及内分泌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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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百威
克百威是一种广谱、高效、低残留、高毒性的氨基甲酸酯类杀虫、杀螨、杀线虫剂,具有内吸、触杀和胃毒作用,并有一定的杀卵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GB 2763-2019、GB 2763-2021)中规定,克百威在蔬菜(如韭菜、豇豆、茄子、青椒等豆类蔬菜)、枸杞(干)、茶叶、红茶及水果制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均不得超过0.02mg/kg。克百威对鱼类、鸟类及野生动物有害,对在施药区觅食的鸟类可能致命,误食致死的鸟尸还可能对其他肉食鸟类造成危险,且该物质不易降解,易造成环境污染。少量的农药残留一般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克百威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中克百威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对农药安全间隔期不了解而违规使用农药,或生产使用的原料农药残留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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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为革兰氏阳性短杆菌,作为食源性致病菌,常污染肉、蛋、奶等食物,在4℃的低温环境下仍可繁殖生长。该菌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人主要通过摄入带有此菌的食物而感染。健康成人感染后可出现轻微类似流感症状,但新生儿、孕妇、老年人、免疫缺陷者等高危人群可表现为呼吸急促、呕吐、出血性皮疹、化脓性结膜炎、发热、抽搐、昏迷、自然流产、早产、死产、脑膜炎、败血症,病死率可高达30%~40%。加热使食物中心温度保持70℃以上超过2分钟可杀灭该菌。检验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原材料受到污染,二是加工设备和生产环境卫生措施不到位,三是在低温仓库与冰箱贮藏过程中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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