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档案

有毒物质知识

条目整理自官方抽检通告附件中的检测说明与食品安全小知识文档。

共 246 条

2,4-滴和2,4-滴钠盐

2,4-滴又名2,4-D,常用作除草剂和植物生长刺激素,可用于防除禾谷类作物田中的双子叶杂草,防止果实早落花、落果,并可形成无子果实,促进果实早熟增产。2,4-滴和2,4-滴钠盐对人畜相对低毒,但长期食用残留超标的食物,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2,4-滴和2,4-滴钠盐在橙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1mg/kg。橙中2,4-滴和2,4-滴钠盐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果农在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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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氯苯氧乙酸钠

4-氯苯氧乙酸钠又称防落素、保果灵,是植物生长调节剂,具有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等作用。根据2015年第11号公告,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该物质。豆芽中检出多为生产者违规使用以提高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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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又称防落素、保果灵,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具有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调节植物株内激素平衡等作用。6-苄基腺嘌呤是一种广泛使用的添加于植物生长培养基的细胞分裂素,也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具有抑制植物叶内叶绿素、核酸、蛋白质的分解,保绿防老等多种效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提高豆芽产量、质量,从而违规使用相关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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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苄基腺嘌呤

6-苄基腺嘌呤(6-BA)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曾在豆芽生产中被广泛使用。但由于其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检出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违规使用相关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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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苄基腺嘌呤(6-BA)

6-苄基腺嘌呤(6-BA)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曾在豆芽生产中被广泛使用,可以促进细胞分裂,加快豆芽生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这些物质的豆芽。豆芽中检出6-BA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产量而违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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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二甲基亚硝胺

N-二甲基亚硝胺是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一种,是国际公认的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具有肝毒性和致癌性。食品中天然存在的N-亚硝胺类化合物含量极微,但其前体物质亚硝酸盐和胺类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在适宜条件下可形成N-亚硝胺类化合物。鱼类特别是海洋鱼类中的氧化三甲胺在腐败细菌作用下可被还原成三甲胺,再经亚硝化反应生成亚硝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及GB 2762-2022)规定,水产制品(水产品罐头除外)中N-二甲基亚硝胺的最大限量值为4.0μg/kg。超标原因可能是产品原料腐败变质或加工过程中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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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唑磷

三唑磷为有机磷杀虫剂,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对柑橘红蜘蛛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三唑磷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三唑磷在柑橘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GB 2763—2021中规定,三唑磷在橙和橘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均为0.2mg/kg。柑橘中三唑磷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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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氯蔗糖

三氯蔗糖又名蔗糖素、蔗糖精,是食品生产中常用的甜味剂,甜度约为蔗糖的600倍。长期食用三氯蔗糖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及GB 2760-2024)规定了三氯蔗糖在不同食品中的最大使用量,例如调味面制品中为0.6g/kg,腌渍的蔬菜中为0.25g/kg,醋中为0.25g/kg,冷冻饮品中为0.25g/kg,葡萄酒中不得使用。超标或违规使用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甜度而超限量或超范围使用,或复配添加剂中含量较高,或计量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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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挥发酸(以乳酸计)

不挥发酸(以乳酸计)是食醋中总酸的一种,以乳酸为主。不挥发酸(以乳酸计)不合格主要影响产品的品质。《酿造食醋》(GB/T 18187—2000)中规定,固态发酵食醋中不挥发酸(以乳酸计)≥0.50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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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挥发酸(以乳酸计)

不挥发酸是食醋中总酸的一种,以乳酸为主,可以使食醋的酸味绵长,柔软可口。不挥发酸含量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食醋的口感和风味。《酿造食醋》(GB/T 18187—2000)中规定,固态发酵食醋中的不挥发酸(以乳酸计)不得低于0.50g/100mL。食醋中不挥发酸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发酵工艺控制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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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二醇

丙二醇是一种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主要起到稳定、抗结、消泡、乳化和增稠等作用。长期食用丙二醇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丙二醇在糕点中的最大使用量为3.0g/kg。糕点中丙二醇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改善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丙二醇,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丙二醇含量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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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溴磷

丙溴磷是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的有机磷杀虫剂,对柑橘红蜘蛛等有较好防效。少量残留不引起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超标食品可能影响健康。国家标准(GB 2763-2019及2021)规定其在柑、橘、橙中限量为0.2mg/kg。超标原因多为违规使用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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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

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是一种广谱食品防腐剂。长期食用超标的食品可能对健康造成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豆类制品中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的最大使用量为2.5g/kg。超标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而超限量使用,或复配添加剂中含量较高,或使用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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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果

乐果是一种内吸性杀虫剂和杀螨剂,有触杀和胃毒作用,防治多种螨虫、蚜虫、缨翅目害虫等。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乐果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乐果在茄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1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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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作为食品添加剂广泛用作稳定剂、抗氧化剂、防腐剂、螯合剂,可防止金属离子引起的变色、变质、变浊及维生素的氧化损失。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对粘膜、上呼吸道和对眼睛、皮肤会产生刺激作用,长期过量食用乙二胺四乙酸二钠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果脯类(仅限地瓜果脯)中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最大使用量为0.25g/kg,复合调味料中最大使用量为0.075g/kg。红心地瓜干(红薯干)中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防止食品氧化变色和腐败变质超限量使用了该食品添加剂,也可能是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该添加剂含量较高,还可能是在添加过程中未准确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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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基麦芽酚

乙基麦芽酚是一种香味改良剂、增香剂,对食品中原有香味的调和、改善和增效具有显著效果,是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长期大量食用乙基麦芽酚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头痛、恶心、呕吐、呼吸困难,严重时会造成肝脏损伤、骨骼和关节提前脆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植物油脂中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食用油中检出乙基麦芽酚的原因,可能是生产经营者为达到以次充好的目的,在具有特殊香味的植物油脂中违规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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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螨唑

乙螨唑,非内吸性杀螨剂,对卵、幼虫和若虫有效,对成虫无效。可用于防治柑橘、梨果、蔬菜和草莓上的植食性螨类。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乙螨唑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乙螨唑在黄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在仁果类水果(苹果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7mg/kg。黄瓜等产品中乙螨唑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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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酰甲胺磷

乙酰甲胺磷属内吸性有机磷类杀虫剂,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该化合物进入人体后会抑制体内胆碱酯酶,长期食用乙酰甲胺磷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乙酰甲胺磷在热带和亚热带类水果、茄果类蔬菜、叶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在茶叶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GB 2763—2026中规定,乙酰甲胺磷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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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

抽检依据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GB 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GB 251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GB 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GB 1964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检验项目根据产品类型(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发酵乳、调制乳、乳粉、炼乳、干酪等)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包括蛋白质、脂肪、酸度、铅、铬、黄曲霉毒素M1、三聚氰胺、微生物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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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碳六烯酸

二十二碳六烯酸,即DHA,是一种人体必需的多不饱和脂肪酸,参与机体的多种生理功能,有助于婴儿智力和视力发育。缺乏或过量都可能对婴幼儿的生长发育产生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本次不合格样品二十二碳六烯酸实际检测值低于标签标示值的80%,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特殊膳食食品中二十二碳六烯酸检测值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营养素实际添加量低于配方设计添加量,或加工、储存过程中损失,也可能与生产工艺混合工序不到位,导致营养素分布不均匀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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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仅供参考,请以官方原文为准 数据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于 2026-09-03